律师提示:承租期间的装修、添附,租期结束后如何处理?

zzr 2022-04-13 19:56:11 191 浏览 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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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承租人带走自置物品,出租人要求赔偿

  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并添置了相应物品,在租期结束后,承租人把添置的物品带走、把装修的部分拆除或毁坏,被出租人告到了法院,要求承租人返还物品、赔偿损失,这是怎么回事?

  白婷把自己的一处底商租给张宁开饭店。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约定租期2年,双方约定装修免租期为3个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租期结束后,张宁为开饭店所进行的装修,添置的厨房用具,及饭店经营期间的桌椅等物品无偿归出租人白婷所有。合同还约定到期后承租人有优先租赁权。

  张宁的饭店生意挺好,租期一年的时候,白婷曾经向张宁提出希望能增加一些租金,可被张宁以合同约定不得随意改变为由拒绝了。

  两年的租期很快就要到了,张宁向白婷提出了希望能续约,并且表示可以增加租金。可白婷因为一年前加租被拒,心里一直不满,坚决不答应续租,表示要收回底商自己经营。

  张宁心里非常气愤,但是合同到期人家不续,只能在附近另找店面。合同到期时他把自己购买的桌椅等用具、添置的厨具、空调等物品能带走都带到了新租的店面,不能带走的就地毁损。

  白婷找张宁理论,说他违反了合同,双方约定这些物品要无偿留给白婷,要求张宁返还带走的物品,并赔偿损失。可张宁说:“合同里是有无偿给你的说法,那就等于是赠与,赠与在交付前是可以反悔的,现在我不想给你的,就不给你了,凭什么你要我赔偿?”

  协商不成,白婷就把张宁告到法院,要求张宁返还带走的物品,并且照价赔偿毁损的物品,因为店里被弄乱,修复和整理需要时间,还要张宁赔偿一个月的租金做为店面暂时无法出租或经营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自愿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应予保护。

  按约定,被告张宁在租赁合同结束时应保证房屋完好,并将使用中的桌椅、厨具等物品留给原告白婷。这不属于无偿赠与关系,如同原告给被告的3个月装修免租期一样,是双方依据房屋租赁协议产生的约定权利义务。上述权利义务,并不违法,双方均应遵守,现被告违反此约定,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张宁返还带走的物品、赔偿毁损的损失及因修复导致店面无法出租或经营的损失。

  承租人租赁房屋是为了使用,为了使用的需要和方便,在房屋租赁使用期间承租人可能会对房屋进行装修、添附,而这些装修或添附,往往在租赁期限结束后,无法带走,尤其是一些经营性的租赁,承租人为经营的需要往往要花很大的费用装修,那么租期结束后如何处理这些装修?归谁所有?要不是给相应补偿?通过这个案例,我们要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法律知识。

  律师提示:承租期间涉及装修、添附的问题如何处理?

  1、 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修或变动要征得出租人同意。

  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既然因租赁关系承租人取得房屋的使用权,但也无权擅自对房屋的现状进行改变。所以如果涉及装修或改动房屋现状,必须征得出租人同意。这一点在《合同法》中也是有明确规定的。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如果是未经出租人同意而擅自装修或改变房屋状况,出租人是有权恢复原状的,而且一定情况下,出租人还可以据此直接解除租赁合同并同时要求赔偿损失。

  2、租期结束后装修及添附的归属及补偿问题的处理。

  一般情况下,承租人在居住过程中添置的家具、家电等物品与房屋并无必然联系,租赁关系结束后仍归承租人带走。如果不愿带走,与出租人协商一致,可以折价给出租人。前面提到的案例中承租人无权带走饭店的桌椅是因为双方事先有明确约定。

  但是,如果对房屋进行装修、添附就不一样了,有些是可以拆除的未形成附合的家电或装饰装修物,比如空调、抽油烟机、整体柜等,这些是可以拆除的,但拆除时多少会对房屋构成一定破坏和影响。还有一些是形成附合的装修装饰,比如地板、地砖、天花板一类的,这类要么是与房屋不可分离,要么拆除成本过大不值得拆除。

  对这些应该如何处理?这个问题,在合同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最高院在2009年出台的《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这类问题作出规定: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是合同未到期,中途解除,则根据违约过错原则,由过错方承担剩余租赁期内的装修残值损失。

  依据上述规定和处理原则,律师建议双方一定要事先对装修的归属和补偿与否进行明确的约定,而且从承租方的角度讲,装修的付出要考虑到租期的长短与成本回收,否则恐怕会对承租人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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